3.外聘人员应为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4.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同时外聘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5.外聘期限最短一年。
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协作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2. 协作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原件;
4.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八、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岩土工程项目的审查,不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技术文件一律不予审查。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予以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略)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略)
3.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聘用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法人: | | 联系电话: | |
协作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
资质证书编号: | | 法人: | | 联系电话: | |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 | |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技术职务: | |
外聘期限: | |
聘用单位意见: | 协作单位意见: |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
法人签字: | 法人签字: | 执业印章印模: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