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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3.外聘人员应为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4.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同时外聘于一家勘察设计单位;

  5.外聘期限最短一年。

  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协作备案需提供下列材料:

  1.《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2. 协作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原件;

  4.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八、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岩土工程项目的审查,不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技术文件一律不予审查。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系统予以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略)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略)

  3.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过渡期协作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聘用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电话: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 
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技术职务: 
外聘期限: 
聘用单位意见:协作单位意见:外聘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执业印章印模: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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