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9]4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岩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见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出具报告。
2009年9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换发新章后应补盖新章,否则技术文件视为无效。
三、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由本人自愿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健康证明。聘用单位对申请人执业能力进行核实,经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继续受聘执业。
四、聘用70岁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个人申请书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聘用单位可与符合要求的本市单位采用企业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双方签订的外聘协议书应在聘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六、企业协作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协作单位需具有两名以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协作单位指派外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