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13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为证明其华侨身份,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其定居身份的公证材料(外交部统一格式)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护照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无法判定其身份的,需提供政府侨务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身份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