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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基础部位限期完工通知书》。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时间未完工的,监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违约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约定主体部位完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主体部位限期完工通知书》。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主体部位完工时间未完工的,监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违约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建设项目限期竣工通知书》,告知用地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验收监管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起30日内,到监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实施建设,有无超地界、超规模建设、临时建筑(含工棚、围挡、售楼处等)是否全部拆除进行验收。

  其中,工业项目竣工时,监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层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监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验收阶段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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