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基础部位限期完工通知书》。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基础部位完工时间未完工的,监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违约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约定主体部位完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主体部位限期完工通知书》。用地单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主体部位完工时间未完工的,监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违约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于《出让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之日前30日内,下达《建设项目限期竣工通知书》,告知用地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验收监管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起30日内,到监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条件实施建设,有无超地界、超规模建设、临时建筑(含工棚、围挡、售楼处等)是否全部拆除进行验收。
其中,工业项目竣工时,监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层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监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在验收阶段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