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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 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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