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测定界范围图;
(四)其他材料。
其中地类变更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根据区县农委批复的农业结构调整批文办理。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进行地类变更的土地,地类变更应在农用地范畴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要进行占补平衡。
违法用地依法拆除恢复原貌的,依据经市局批复的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貌验收认定书办理。
开发复垦的,根据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报告办理。
六、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原则。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是“一张图工程”底图的核心内容,除征收、转用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和本通知规定可进行变更审批的以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得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局批准后变更。
七、图件管理。“一张图工程”用地审批系统启用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底图属内部图件,不得外传。
八、加强管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成果,市局将加大审查力度和实地抽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的,调回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并进行全系统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关闭“一张图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整改,整改经市局批准后再予开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