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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区(县):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证载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情况

相关农户签字

地类

权属

面 积

公顷

 

 

 

 

 

 

 

 

 

 

 

 

 

 

 

 

 

 

 

 

 

 

 

 

 

 

 

 

 

 

合 计

 

 

 

 

征收面积:     (公顷)   裁余部分土地面积:      (公顷)

同意土地征收并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土地征收批准后该确认表即视为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被征收土地单位确认

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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