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征收土地告知书》
2.《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附拟征收宗地的《宗地图》)
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征收土地告知书
( )区(县)征告字[ ] 号
区(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 乡(镇) 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 ,证书记载土地面积: ,经 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路×侧,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其中耕地 公顷(合 亩)。裁余面积: 公顷(合 亩), 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 (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征地养老、征地参保、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其中,征地养老人员 人,缴费标准为 万元/人;征地参保人员 人,缴费标准为 万元/人;16周岁以下一次性补助人员 人,补助费用为 万元/人。所需社保费用,__%从征收土地补偿费解决, %从区(县)土地纯收益中解决。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