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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征收土地告知书》

  2.《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附拟征收宗地的《宗地图》)

  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征收土地告知书
  (    )区(县)征告字[  ]  号

  区(县)  乡(镇)  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  乡(镇)  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      ,证书记载土地面积:    ,经  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路×侧,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其中耕地  公顷(合  亩)。裁余面积:  公顷(合  亩),  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    (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征地养老、征地参保、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其中,征地养老人员 人,缴费标准为 万元/人;征地参保人员 人,缴费标准为 万元/人;16周岁以下一次性补助人员 人,补助费用为 万元/人。所需社保费用,__%从征收土地补偿费解决, %从区(县)土地纯收益中解决。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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