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集体土地所有证》记载范围整体征收的,各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以及其他规定文件在5.0系统上按规定直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属于按《集体土地所有证》记载范围部分征收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办理征收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同时,凭上述要件办理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时应提供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征收时已收取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的,不再重复收取。
办理上述登记时,《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的宗地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指界盖章成果。上述文件由地籍部门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界址表直接由国土资源分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的已征收土地《宗地图》及《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填写,不再重复指界盖章;《集体土地所有证》由地籍部门留存原件。上述文件在土地征收批准后由土地征收部门及时提供给土地登记部门。
五、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拒不在《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中盖章确认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按《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及土地征收时公证后的取证结果等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六、集体土地征收时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供应手续。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但未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集中进行清理。未供地的,应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实施供地;已供地的,应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再为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八、本通知自2009月1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