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09〕48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行为,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有效衔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集体土地征收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时应由国土资源分局收取拟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于未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征收。
各区县国土分局将征地文件组卷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时除提供《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批准集体土地征收前,在《征收土地告知书》中增加拟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记载的土地情况、征地的范围、裁余土地面积等。部分征收的,还应告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征收土地告知书》内容见附件1)
征收土地告知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附拟征收宗地的《宗地图》),就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等情况进行盖章确认。(《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及附图见附件2)
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测绘时,土地测绘机构应一并出具拟征收部分土地及裁余部分土地的《宗地图》等测绘成果,测绘精度应为1:500,出图比例尺可依《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确定。
三、属于按《集体土地所有证》记载范围部分征收的,批准土地征收后,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见附件3)中应告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