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长治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民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家庭成员在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生)就读,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它困难群众。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