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培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实施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同做好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