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绿色建筑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签署审查合格意见,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
  七、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可向市建委申请出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推荐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文件中应包括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专项验收报告,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系统专项验收报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文件与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市节能墙革办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八、市及各区(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监督计划,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对未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或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的审查情况,审查不合格或未办理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审查备案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查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文件。
  十、市节能墙革办对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制订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备案资料不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情况、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项目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报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反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