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2〕6号)
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五)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六)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