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进一步加强企业“三项岗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审证再培训率达到100%;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安全培训,培训率达到100%;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教育,所有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再培训率均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应知应会率达到100%;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满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中级以上安全专业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到40%以上。
3.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采取选送参训、委托培养、视频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法、途径,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年内举办14期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班,完成22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五型机关”建设,开展“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活动,在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大力营造学先进、见行动、做贡献的浓厚氛围。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开展安全监管干部“下基层、进企业、办实事”活动;围绕转变工作作风,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活动。
(四)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完善综合监管和执法监察体系。理顺职业卫生监管、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做到权责一致、管理与服务相统一;进一步明确省、省辖市、县(市、区)执法监察权限、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监管,未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20个县(市、区)要于2012年年底前全部成立到位;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全部设立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授权其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权;采取省级支持、省辖市和县(市、区)配套等办法,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和检测检验设备配备;各级政府要设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公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必要的投入,保证本级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机构2012年年底前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津贴;依据综合经济实力,60%的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2012年年底前达到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津贴;重点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技术装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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