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责任,健全防控。要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进一步落实廉政责任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完善预警防控机制。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责任体系,分级签订好农机购置补贴廉政责任状,尤其是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点要加强监控,签订责任状。二要进一步强化廉政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提醒教育”、“履责教育”、“警示教育”,主动邀请纪检、检察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廉政教育和防范,通过内外防范、上下联动等形式开展好教育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在源头上防控可能发生隐患。三要严明农机购置补贴廉政纪律,凡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企业庆典活动,不得接受有关企业的宴请、娱乐活动、礼金礼卷和礼品,不得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上优亲厚友,直系亲戚不准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事宜。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少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和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各级农机部门要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和补贴机具检查,并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责任和措施。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当事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严格执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的,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资格。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的经销商(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应用网络,公开信息。为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2012年继续采用全国农机购机补贴管理系统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各类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要全面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机办〔2011〕33号)要求,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政府、乡村公告及各类媒体广泛宣讲购置补贴政策,让农民及时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范围、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至少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县级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在机具醒目位置显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必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并要做好拍照存档、建立购机补贴档案等工作。各地要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别于2012年6月10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