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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补贴对象可在大市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推进工作创新,2012年我市拟在象山县开展购机补贴直补工作试点。基本做法与程序为:一是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到县,分批核拨。对象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制,即先下拨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含国家和市级),由县级负责与农户直接结算。市财政局、市农机局核实资金实施进度后,根据实施政策的需求,在规模控制内再下拨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二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规定程序逐级审核。农机购置补贴必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办理,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限于列入纯农田作业上牌目录的农机具)、拍照、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县级在每批次结算完成后,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资料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农民购置价格较高的(补贴额3万元以上)机具,县级农机部门应做好差额购机的有关协调工作,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与有关方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协议),补贴资金结算到户后及时付足差额。四是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监管,县级农机部门负责补贴实施、与农民补贴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必须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兑付,至少每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购机补贴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邀请纪检监察或检察部门全程参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左右安排管理工作经费,市财政安排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或移作它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在村公示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指标确认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并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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