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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必须与市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不超过本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30%,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甘蔗收获机械、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提高到20万元。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在落实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继续实行地方财政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市级补贴资金对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累加25%,其他县(市)区累加15%;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2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额度进行适当配套。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的实际,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品目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标准,并在上报方案中列明。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种粮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在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时,补贴对象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与经销的农机产品规模相应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规定的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公布,以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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