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各殡葬服务单位按季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实拔付给各殡葬服务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对上年度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未取得惠民殡葬政策资格认证的殡葬服务单位,其提供的殡葬服务费用财政一律不予核销。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记账。其中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单位要按照《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其中15%的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殡仪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
殡仪服务单位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并于次月底前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通过民政部门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资金结算方式
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服务单位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宁波市免费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并于次月底前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通过民政部门将资金划入当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政府为民的一项实事工程,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服务单位的行风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有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取消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资格,两年内不得认定为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
3.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免费资金结算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