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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宁波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重点救助对象的丧主选购免费骨灰盒以外产品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其购买的骨灰盒费用不得从免费骨灰盒费用抵扣。
  第五条 申请殡仪基本服务和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治丧主办者须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主办者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按相对应类别须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的国家《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类型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五)亡者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六条 殡仪基本服务申请程序符合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主办者应到通过资格认证的殡仪服务单位,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由治丧主办者依次按照殡仪基本服务实施流程逐项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直至各项服务工作完结后签名确认,提交殡仪服务单位结算处核销。
  第七条 墓葬基本服务申请程序
  符合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由治丧主办者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镇乡(街道)审核后,填写《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凭镇乡(街道)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通过资格认证的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签名确认。
  第八条 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的资格认证,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业标准为依据,由县(市)区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每两年认证一次,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亡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甬外来务工人员死亡后享受惠民政策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的县(市)、区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惠民殡葬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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