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民发〔2011〕14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现将《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丧葬文明建设工作,特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严格按照(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即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县(市)区市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遗体接运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按实际公里数实报实销。遗体停放是指遗体火化等待前使用殡仪馆临时停放室停放遗体的服务(一次/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含骨灰袋一只)。骨灰存放是指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具体免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生态墓地墓位(含树葬、草坪葬等)、骨灰存放处格位(含堂、塔、壁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基本费用。其中,已建的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免除费用由财政按建设成本核销,新的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免除费用财政核销标准每穴不低于1200元。具体免除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对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应证(书)件由当地承担遗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再免费提供价格300元左右骨灰盒1只。具体规格和式样等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宁波市殡仪馆须报经市民政局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宁波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农村建国以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