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出境,所在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在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不得强令其辞职、停职、停薪、退学或者腾退住房,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扣压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投资创业的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务。
鼓励外籍华人、华侨、归侨科技人员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市有关优惠待遇。
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投资者,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在本市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外籍华人、华侨投资者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依法创办企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有关政策。
经认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符合贷款原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引进和服务工作。鼓励外籍华人、华侨、归侨和侨眷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支持他们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人才。
对本市引进的外籍华人、华侨、归侨中的科技创业创新人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企业初创、金融财税等扶持,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符合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条件的,可以依据规定申领。
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华人、华侨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通关等方面依据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提供相应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