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指导各地制定城乡规划时,将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纳入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民族乡镇城乡建设工作;在城市改造和房屋拆迁中,注意保护民族特色建筑,稳妥处理好清真饭店、清真寺等场所的翻盖和迁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对民族聚居地方公路、水路交通的发展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协调处理民族聚居地方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照顾。
省农委:指导民族聚居地方农业、林业发展和农业资源开发等规划的实施,对民族乡村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化农业和林业、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省水利厅:对民族聚居地方水利设施的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协调处理民族聚居地方在水利设施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对民族聚居地方水利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照顾。
省商务厅:指导各地窗口服务行业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清真饮食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省文化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各项文化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在文化艺术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拟定政策、法规时应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照顾,支持民族聚居地方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省卫生厅: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少数民族卫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地税局:研究和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新闻出版局:在拟定新闻出版方面的政策措施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特殊情况,给予积极扶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积极开展少数民族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
省妇联: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妇女的科技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及时反映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与问题,在扶贫资金、帮扶项目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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