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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有关市、县(市、区)解决民族聚居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省教育厅: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指导高校做好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的教育管理。
  省科技厅: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聚居地方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给予重点扶持。
  省公安厅:掌握民族宗教动态和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防止和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邪教组织、境外反动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渗透和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在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民族聚居地方民政事业的发展;在开展救灾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中,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好少数民族丧葬服务工作。
  省财政厅: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有关建议,及时足额兑现对民族乡镇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省集中部分全额返还政策,做好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扶持工作;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扶持资金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政策;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指导全省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和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方面,对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给予适当倾斜照顾,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贯彻落实民族聚居地方土地利用的政策,指导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聚居地方在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的利益。
  省环保厅:研究贯彻落实民族聚居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民族聚居地方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优先安排民族聚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帮助解决民族聚居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民族聚居地方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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