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因机构改革、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现将调整后的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兼职委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为此,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委实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民族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向各兼职委员单位通报。
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省妇联、扶贫办、人行南京分行。
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努力营造“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良好氛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制定全省发展战略、规划时,采取优先、倾斜、照顾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加快发展;经常深入民族聚居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积极参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认真做好各部门负责的民族工作,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对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市、区)编制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国家和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等方面向民族聚居地方倾斜,做好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