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防范虚假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杭文广新出版〔2011〕11号)
市级报刊主管单位,市级报社、有关期刊社: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出版发〔2011〕14号)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
一、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职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一)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规范采编流程,建章立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所属报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承担起管导向、管人员等监管责任。
二、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开展专项学习,建立防止虚假失实报道的长效机制
(一)报刊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虚假失实报道的严重危害,认真开展“严防虚假报道”的专项学习,对所有采编人员进行采编业务培训、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二)报刊出版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新闻采编规范,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纠错、更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本报(刊、网站)固定位置公布虚假失实报道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三、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失实报道;督促报刊出版单位做好防范虚假失实报道工作;推出在严防虚假失实报道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
四、请各报刊出版单位就本单位防范虚假失实报道机制建设及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于2011年12月27日前将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的书面报告报我局出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