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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本市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本市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影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进行2012年检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年检登记工作要求及条件

  1、我局负责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登记的组织实施和审批发证工作,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登记初审和报批工作。

  2、凡持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2011年度内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在册除外)和按时上报电影放映统计月报的单位。

  3、年检登记工作自即日起至3月5日止,逾期未参加年检登记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失效后不得继续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

  4、对年度无电影放映经营活动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将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缓发、停发《许可证》的处理。

  二、年检登记工作安排

  1、请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本通知下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年检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请参加年检的单位按通知所附《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行复制,一式两份如实填报。

  2、各电影放映单位将填写好的《登记表》,2011年度《许可证》原件,有效的(指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或通过年检,且登记有电影放映经营范围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执照、证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所在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3、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域内所辖电影放映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于3月10日前集中报送我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本市巨鹿路709号)。

  4、我局对参加年检的单位予以审核,对通过年检的单位予以登记,核发新的《许可证》。各电影放映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新的《许可证》。

  5、自2012年4月1日起各电影放映单位凭新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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