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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
  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生活补贴由乡镇财政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实行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身体状况良好、仍能胜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工作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七)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集中面授、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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