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业务指导和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和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4.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卡通”。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1.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1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在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同时,要加快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和促进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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