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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由政府举办的,其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聘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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