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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2011年12月31日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风、寒潮、雷电、冰雹、大雾、高温、干旱、沙尘 (霾、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15类,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其标准的制定和种类的调整,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Ⅳ级 (一般)、Ⅲ级 (较重)、Ⅱ级 (严重)、Ⅰ级 (特别严重),在预警信号图标上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文字标识。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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