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材料时,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列明被查阅的材料名称、查阅时间,并由查阅人签名确认。
委托代理人查阅材料时,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报请市房管局分管局长审核同意,最多可以延长30日: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延长的情形。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审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草拟)
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做到事实陈述清楚、法规适用准确、以法论理充分、文字规范简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报批)
行政复议机构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复议审结报批表》并附《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拟稿),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分管局长审批。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房管局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行政复议文书一般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当面送达,送达回证由送达人签收后退回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房管局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