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法〔2009〕168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
市房管局是依照
《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是市房管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涉及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转送)
市房管局相关处室在处理信访时,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将来信移送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登录)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电子文档登录簿上登录,编制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