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3: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制度的建立;
指标4:住宅小区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的方式、途径;
指标5:住宅小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制止和劝阻的方式和措施;
指标6:经劝阻、制止无效后,在24小时内将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区县拆违办的方式和程序;
指标7:配合相关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工作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记分标准
考核记分标准明细表
考核指标
| 记分标准
| 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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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1
| 小区内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的形态、搭建人、搭建时间等事项未能记录在册的,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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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办、区县房管局、市房管局在“四查”制度检查中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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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违法建筑应急处置制度的,给予企业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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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
| 小区经理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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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
| 未能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事后有居民投诉、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批转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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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办、区县房管局、市房管局依据居民投诉、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批转的案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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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5
| 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未能及时劝阻、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单》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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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6
| 发现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未能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方式报告区县拆违办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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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7
| 未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配合好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工作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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