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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搭建行为,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指标3: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制度的建立;

  指标4:住宅小区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的方式、途径;

  指标5:住宅小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制止和劝阻的方式和措施;

  指标6:经劝阻、制止无效后,在24小时内将违法建筑情况报告区县拆违办的方式和程序;

  指标7:配合相关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工作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记分标准

  考核记分标准明细表

考核指标

记分标准

考核方式

指标1

小区内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的形态、搭建人、搭建时间等事项未能记录在册的,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房办、区县房管局、市房管局在“四查”制度检查中查阅相关资料。

指标2

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违法建筑应急处置制度的,给予企业记2分。

指标3

小区经理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指标4

未能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事后有居民投诉、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批转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4分。

房办、区县房管局、市房管局依据居民投诉、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批转的案件进行核查。

指标5

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未能及时劝阻、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单》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指标6

发现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未能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方式报告区县拆违办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4分。

指标7

未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配合好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工作的,出现一起给予小区经理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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