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搭建行为,履行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根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9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搭建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搭建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
(一)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与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所销售小区物业交付的实际情况,明确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禁止的各类违法搭建行为和不得从事的各种物业不规范使用行为,作为建设单位房屋销售时的附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明示房屋装修和使用规范,并交由业主签字认可。
(二)加强巡查,及时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搭建行为的巡查发现制度。门岗要加强对装修和施工材料以及工具进出的登记和控制;落实专人每日对住宅小区物业使用状况进行动态巡查,重点检查住宅外立面的变化状况和施工作业情况;小区经理作为责任人做好相关巡查记录(详见附件1:《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巡查、劝阻和报告处置记录表》),确保及时发现住宅小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搭建行为。
(三)多策并举,依法劝阻。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正在实施违法建筑搭建行为的,或在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
(四)及时报告,决不拖延。违法搭建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区县拆违办报告违法搭建情况,同时,在24小时内制作《违法建筑报告单》(详见附件3)报送区县拆违办。
二、建立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履行考核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违法建筑应急处置制度;小区经理要建立健全小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制度。对于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房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则行政处罚。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筑的巡查、制止、报告责任的情况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考核指标
指标1:住宅小区各类违法建筑的形态及物业服务人员的知晓度;
指标2: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应急处置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