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五)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我县户籍5年以上。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1、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按本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城镇居民未按照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5、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