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1)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由县政府按每年50元给予财政补贴缴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第(2)条款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4)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县政府按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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