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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工作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县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的名单。
  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县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的名单。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城镇居民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办理所属区域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摸底调查、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等工作。
  四、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保费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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