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审批:评审委员会根据救助原则及额度范围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审批确定救助意向及金额。审批时间为10-15个工作日。
(三)评审原则
第十九条 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第二十条 量入为出原则: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定原则: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或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将评审过程进行加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申请有效期为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评审公示
第二十四条 获得救助的患者名单将在审批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各村委会、各乡镇政府及陵水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若没有接到任何投诉即可向申请者拨付救助资金。
第六章 救助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自己名义在基金委员会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本基金委员会在确定为救助对象后1月内拨付救助款。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依照资金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程序申请、使用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报备、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因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人为有意提供不实资料,基金委员会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二十五条 陵水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国家资金公益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公益善款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基金委员会在相关媒体及网络向公众公开。善款的财务使用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