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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的收据。捐赠人以货币、支票、汇票、有价证券捐赠的,开具的收据应写明捐赠金额等要素。
  第十一条 捐赠人在捐赠后,有权向基金委员会查询捐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凡我县户籍的人口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给予救助:吸毒治疗,斗殴事件,有责任人承担的交通、工伤事件等。
  第十四条 救助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费部分除去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后仍达5000元以上者(含5000元)给予8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20000元;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医疗费用按总费用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10000元。特别困难者,可经基金委员会审批适当增加救助额度。

第五章 救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拟受助对象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将所在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或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提交到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县卫生局一楼新农合办公室)。
  对持有低保证的低保家庭,由基金委员会直接到县民政局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所需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证件原件,疾病证明书、正规税务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初审:项目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事项包括所提供身份和资料的真实性、救助的必要性,将签署意见后的《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提交评审委员会。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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