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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09月30日 陵府办〔2011〕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宗旨:关怀生命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济贫救难等慈善项目,为社会各类弱势人群开展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减低弱势人群因病致(返)贫的风险,关怀、帮助弱势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体现社会和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资金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争取政府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救助弱势人群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条 接受海内外热心于慈善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救助“低保、五保、特困家庭、残疾人”等各类弱势人群的慈善医疗救济项目。
  第四条 对开展弱势人群基本医疗保障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资助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
  第六条 海内外热心于慈善医疗等公益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条 利息收入 。
  第八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者除赠予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统筹运用外,有权指定捐赠用途及方式,但应符合县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以货币捐赠的,应以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汇入陵水黎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基金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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