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政府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 90%以上村民同意实施新农村建设及其安置方案的意见;
3.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
4.原村庄基本情况(含总人口、户数、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村庄经济来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等);
5.新村选址的基本情况(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初步方案情况等);
6.可行性报告的相关情况(村民安置部分成本测算、开发效益测算、安置用地面积、村庄发展用地面积、安置的户均占地面积、户均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人均商业面积等)。
(二)预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国土环境资源、住建、房产、农业、民政等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规划编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由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并通过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四)编制实施方案
所在乡镇政府按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社会主义新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投资总额、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等内容,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五)审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组织实施新农村项目及其资金保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建设等具体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经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经市场配置确定的竞得人须根据农民意愿及县政府批准的方案,确保有充足资金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项目。
(七)健全新农村建设退出机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经过市场配置,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权的建设单位,一年内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投入,并完成村庄整合搬迁安置房的建设工作,达到入住条件;二年内必须全部完成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如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建设,则视为其自愿放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权,其已建成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县政府代为处置,并依法对其拥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置的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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