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留足余地原则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村庄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因地制宜、内部挖潜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集约整合利用好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新农村建设要遵循农村发展和建设规律,尽可能把眼光放远一些,为村庄长远发展留足余地,留下空间。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要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用地。
(五)坚持市场运作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套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运作,多渠道、多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坚持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原则
引导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力所能及地帮助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短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三、新农村建设范围
根据《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纪要〔2011〕7、9号)精神,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上以《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控制范围内的村庄为主,重点筛选清水湾、土福湾、香水湾、黎安等沿海村庄作为试点村庄,先行实施,总结经验后,全县有序铺开。对不属于开发区的村庄改造建设,可探索多种模式,先行试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有序推进。
四、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
根据《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户均占地面积不高于17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人均商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完善敬老院、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村庄办公区、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具体的建设内容、标准及配套的公共设施以经批准的村庄新农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以地养地,用农民的资源,办农民自己的事”的原则,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地(储备建设地留用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剩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全部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成立的经济实体-股份制公司)作为村办企业发展用地。村办企业发展用地的使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作为商业、酒店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
五、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