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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陵府办〔201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新形势,顺应全县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我县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经济富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在规划、政策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实现政府、农村、农民和投资人多方共赢。
  (二)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通过政策配套、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主动自愿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规划编制、基础建设、环境整治、村居改造、农村稳定等工作中,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变原则
  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庄建设规划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不能突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并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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