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农委:负责村“两委”班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的财务培训工作,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
(五)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工作,联合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工作,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六)县审计局:每年定期负责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审计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联合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落实。
(七)县监察局:对违反本规定,非法截留、挪用、占用、贪污征地补偿资金的,由县监察局责令限期退还征地补偿资金,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按管理权限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依法留成的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及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相关费用。工程项目计划及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公开招标。
(三)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工程预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5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办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建设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乡镇政府备案。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变更理由及要求,经村民(代表)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