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使用的征地补偿资金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征地补偿资金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资金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九条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县审计局每年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使用公示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收支情况实行每月公示制度,每月在村委会财务公布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村(居)委会: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金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主动督促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对拨付公司账户的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批、使用。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工作,依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加强征地补偿资金审批监督使用,依法履行审批事项;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规定,未按法定程序、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由乡镇政府根据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追回、赔偿经济损失;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工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班子考核机制,将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三)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站按规定核算征地补偿资金;制订完善征地补偿资金拨付程序及报账规程;定期对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