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二三产业,可由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转拨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须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按第五条(二)条款执行,拨付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资金不得超过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30%。
(四)实行包干模式的土地包干补偿资金中的工作经费在征地工作完成后有结余的,可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五)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完成的确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政府确认。
第四章 资金审批程序及报批手续
第六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征地补偿资金支付所有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作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方案必须明确资金使用额度,并符合有关规定,下同),经村民大会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并报乡镇政府批复。
(二)按规定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农村公共设施、发展二三产业等生产性支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作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并报乡镇政府审批方可实施。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村集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启动发展的,审批程序同上。
(三)使用土地包干补偿资金中的工作经费的,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一)执行。
(四)“三资”委派会计根据审批通过资金额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报批手续
(一)在审批通过资金额度内,当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二)征地补偿资金直接支付所有者的,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即可,其他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需由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章 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