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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陵府办〔2011〕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专户存储

  第四条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一)各村委会要开设“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并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二)征地补偿专户核算按规定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外,结余部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留成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前,征地补偿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属于补偿所有者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完成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农村公共设施、发展二三产业如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厂房、商铺和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生产性支出等。严禁将征地补偿资金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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