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0〕6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现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借款职工只能在缴存管理部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跨区县办理担保费补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