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准备阶段。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写审计方案,开展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小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审计回避的提示及被审计单位需准备的事宜等。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二)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等形式,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做好审计记录,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和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准备审计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证据和资料。
(三)报告阶段。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以后的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做到主要事实清楚,审计证据充分,审计评价、审计结论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正确。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文字说明,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意见(决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被审计单位执行。对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委托审计的组织及相关部门或领导,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四)终结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所承办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一个月后五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决定)情况。出具后续审计报告,上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